年4月20日18时53分许,在林西县林西镇兴安街与宏林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黑色轿车由南向东右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香槟金色小型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调查:黑色轿车驾驶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的规定,黑色轿车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年4月20日18时53分许,在林西县林西镇兴安街与宏林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黑色轿车由南向东右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香槟金色小型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调查:黑色轿车驾驶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的规定,黑色轿车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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