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道路交通事故案例警示篇三十七

年9月6日11时45分许,在林西县林西镇东门路段,发生一起白色皮卡车与前方白色轿车追尾后,白色轿车又与前方黑色轿车追尾的三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致使三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经调查:白色皮卡车驾驶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名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白色皮卡车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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